最近接到一個案子,讓我覺得父母離婚,最可憐的往往都是未成年的子女。
他們不僅要硬生生的面對家庭分裂,有時候自己更成為被拉扯的主角,卻又毫無話語權。
🎸打監護權相關的訴訟時,有一個很現實的潛規則:誰先把小孩搶回家,誰勝訴的可能就大。
法官在判決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時,不只考量父母雙方的利益,最重要的還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:子女在誰那裡過得開心、享有足夠的資源長大成人、有豐富的家庭支持與陪伴,這些都是法官在判斷監護權歸誰的重要考量。
這些事情怎麼證明?房產與收入這種硬性資料還能靠白紙黑字,子女的生活情況、情感狀況,也許是問問祖父母、其他親戚,也許是問問周遭其他關心他的鄰居、老師,法官靠家事調查官去調查未成年子女「日常生活」的點點滴滴才能知道。
如果子女的「日常生活」就是在媽媽那邊生活,由媽媽每天養育、照顧、接送,生活環境也相當穩定,那麼在父母環境差異不大、沒有其他重大事由的情況下,法官自然就偏向把監護權判給母親或是讓母親作為主要照顧者。
這樣子,你就知道為什麼在打離婚與監護訴訟的時候,搶小孩這麼容易發生也這麼重要了。
🎸當然,搶小孩不會像字面上那麼暴力,但你的小孩下課後被正要離婚的配偶接走、毫無事先通知,還拒絕讓你前往探視,對你來說是撕心裂肺,你既不能強搶回來,又不想讓小孩子目睹父母間的爭執,應該如何是好?
比起自行跟對方協商會面探視的條件,你也可以在訴訟過程聲請法官做一個「暫時處分」,由法官做一個第三方,讓你們能坐下來談一份協議,甚至是請法官直接定奪會面交往的方式。
透過這種方式取得的探視權,由於是法院的一種處分,一方面是由第三人介入,比較容易公平;另一方面是在對方不願遵守協議時有法定的強制力,例如可以做為強制執行名義,如有一方不遵守會面交往協議,有可能遭受到怠金的處罰,間接逼迫其遵守約定。此外,還有家事事件法的履行勸告程序可以使用。對方再怎麼愛耍小動作,也不敢在法官面前亂來。
(💡什麼是履行勸告?:https://lihi.cc/H875P)
暫時處分的內容例如,法官可能會區分平日、過年、寒暑假期間,給予當事人在特定時間(例如每周五下午八點至周末下午八點)可以接走或外宿,只要沒有合理事由對方都不能拒絕。
而我也要特別提醒:不論如何千萬不要選擇「強搶」。
也許對方強搶在先,但這樣不顧子女利益只為自己的手段,對你的訴訟來說其實是有利的,你可以蒐集這些事證在你的本訴訟中提出來,讓法官對你有比較好的印象,加強法官判給你的決心。
假如對方真的訴諸暴力,甚至是想用暴力手段洗腦子女跟著對方比較有利(例如強拍影片),你也可以透過聲請保護令來保障子女的利益。比起靠自己犯險,由公權力來介入比較有利。
(💡保護令的基本認識:https://lihi.cc/ukh5O)
(💡保護令對監護權訴訟的影響:https://lihi.cc/ka4XD)